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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作者:标准分享吧 人气: 来源:水利部监督司 2021-07-02 评论:发表评论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2021-07-01  
  

办监督〔2021〕195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水利部监督司于2020年印发了《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试行)》(监督质函〔2020〕16号,以下简称《问题清单》)。
       从一年试行情况看,《问题清单》应用效果较好。为进一步增强适用性和针对性,水利部监督司组织对《问题清单》进行补充完善,形成《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1年版)》,在水利部本级及各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中试用执行,现予印发。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日

 

合订本 附件: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1年版)
 

分项本 附件:  
       1.封皮及目录-印刷
       2.问题清单使用说明(办公厅)
       3.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前期设计
       4.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建设管理
       5.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计划管理
       6.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资金使用与管理
       7.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质量行为+实体
       8.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安全管理

 



 
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1 年版)》(以下 简称《问题清单(2021 年版)》)专用于水利部本级及各流域 管理机构开展水利建设项目稽察过程中的问题检查和问题 认定,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二、问题检查
(一)稽察发现的问题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设计、施 工、建设管理等各阶段及各环节,违反或不满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政策性文件等要求,对 工程的建设、功能发挥、安全运行等可能造成影响的问题。 问题性质可分为“严重”“较重”和“一般”三个类别。
(二)稽察主要包括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管理、 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 6 个专业内容。
(三)稽察组对照《问题清单(2021 年版)》合理确定 稽察主要内容与重点,“备注”栏标注“★”的问题要重点 查找、尽量覆盖。
三、问题认定
(一)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建设进度、问题可能造成 的影响和后果等,问题性质可由稽察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提 出建议,报经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监督司及有 关业务部门审定。问题性质可参考以下原则认定: 1.根据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潜在风险等认定。可 能对主体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或投资规模等产生较大影 响的问题认定为“严重”,产生较小影响的认定为“较重” 或“一般”。 2.根据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等认定。属于大中型工程 (Ⅰ、Ⅱ、Ⅲ)的认定为“严重”或“较重”,属于小型工 程(Ⅳ、Ⅴ)的认定为“较重”或“一般”。 3.结合问题发生所处的工程部位认定。发生在关键部位 及重要隐蔽工程的认定为“严重”或“较重”,发生在一般 部位的认定为“较重”或“一般”。 4.根据工作深度认定。如某项管理制度未建立、未编制 等认定为“较重”,制度不健全、内容不完整、缺少针对性 等认定为“一般”。
(二)根据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承担的职责,《问题 清单(2021 年版)》列举了每个问题发生可能涉及的责任主 体。稽察时应结合问题发生原因及有关单位尽职履责情况确 定责任主体,如有关单位已按要求尽职履责,则免除该单位 责任;如需新增责任主体,可由稽察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提 出建议,报经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监督司及有 关业务部门审定。
(三)对稽察发现问题有疑问的,被稽察单位可当场或 现场稽察工作结束前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诉;稽察组应充分 与其沟通,并对相关说明和材料进行复核。[!--temp.changyandas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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