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县,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1.3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2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2.1.3坚持集约节约土地、功能合理布局、倡导职住均衡等原则,积极推广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建设理念。
2.2城乡用地评定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基础数据,以及《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要求,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尤其涉及疑似污染及污染的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应书面征询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土壤环境状况意见后才能进行变更。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审批事项。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并在审定前予以不少于十日的公告;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