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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 1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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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b]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六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
(二)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4、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方案、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5、除险加固或改(扩)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 1、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电厂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2、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四)施工组织设计 1、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2、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 3、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
第九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中小型泵站、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条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意见: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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