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混凝土质量控制与检验
1 一般规定
1.1 为保证混凝土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应对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施工过程中各主要工序及硬化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控制与检查。
1.2 应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并根据工程规模、质量控制及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试验设备。
1.3 对混凝土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检查、检验资料,以及混凝土抗压强度和其他试验结果应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对于主要的控制检测指标,如水泥强度和凝结时间、粉煤灰细度和需水量比、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和表面含水率、粗骨料的超径和逊径、减水剂的减水率、外加剂溶液的浓度、混凝土坍落度、含气量和强度等,应采用管理图反映质量波动状态,并及时反馈。
2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2.2 使用碱活性骨料时,每批原材料进场均应进行碱含量检测。
2.3 进场的每一批水泥,应有生产厂的出厂合格证和品质试验报告,每200〜400t同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为一取样单位,不足2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进行验收检验。水泥品质的检验,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
1 骨料生产的质量,每8h应检测1次。检测项目: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和石粉含量(人工砂)、含泥量和泥块含量;粗骨料的超径、逊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2 成品骨料出厂品质检测:细骨料应按同料源每600〜1200t为一批,检测细度模数、石粉含量(人工砂)、含泥量、泥块含量和表面含水率;粗骨料应按同料源、同规格碎石每2000t为一批,卵石每1000t为一批,检测超径、逊径、针片状、含泥量、泥块含量。
3 每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应包括产地、类别、规格、数量、检验日期、检测项目及结果、结论等内容。
4 使用单位每月按规范SL677-2014表5.3.5、表5.3.6-1和表5.3.6-2中的所列项目进行1〜2次抽样检验。必要时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2.5 同品种掺合料以连续供应不超过200t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一个取样单位的按一个取样单位计。粉煤灰应检验其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含水量等,其他掺合料应遵照相应标准进行检验。
1 外加剂验收检验的取样单位按掺量划分。掺量不小于1%的外加剂以不超过100t为一取样单位,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以不超过50t为一取样单位,掺量小于0.05%的外加剂以不超过2t为一取样单位。不足一个取样单位的应按一个取样单位计。
2 外加剂验收检验项目:减水率、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差、坍落度损失、抗压强度比。必要时进行收缩率比、相对耐久性和匀质性检验。
2.7 符合GB 5749要求的饮用水,可不经检验作为水工混凝土用水。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 在使用期间,检验频率宜符合下列规定:
3 再生水每3个月检验1次;在质量稳定1年后,可每6个月检验1次。
4 当发现水受到污染和对混凝土性能有影响时,应及时检验。
2.8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检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要时在拌和楼抽样检验水泥的强度、凝结时间和掺合料的主要指标。
2 砂、小石的表面含水率,应每4h检测1次,雨雪天气等特殊情况应加密检测。
3 砂的细度模数和人工砂的石粉含量,天然砂的含泥量应每天检测1次。
5 外加剂溶液的浓度,应每天检测1〜2次。必要时检测减水剂溶液的减水率和引气剂溶液的表面张力。
6 拌合楼砂石骨料按规范SL677-2014表5.3.5、表5.3.6-1和表5.3.6-2 所列项目,应每月进行1次检验。
3 拌和物质量控制与检验
3.1 混凝土拌和楼(站)的计量器具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 次)检验校正,必要时随时抽验。每班称量前,应对称量设备进行零点校验。
3.2 在混凝土拌和生产中,应对各种原材料的配料称量、混凝土拌和物的均匀性和拌和时间进行检查并记录,每8h不应少 于2次。
3.3 混凝土坍落度每4h在机口应检测1〜2次,每8h在仓面应检测1〜2次,高温雨雪天气应加密检测。其允许偏差见表下表。

3.4 掺引气剂混凝土的含气量,每4h应检测1次。混凝土含气量的允许偏差为1.0%。
4 浇筑质量控制与检验
4.1 混凝土浇筑前,应按照SL 632的要求对基础面或施工缝面处理、模板、钢筋、预埋件等进行验收评定,验收合格并取得开仓证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有金属结构、机电安装和仪器埋设时,签发开仓证前,应按相关要求验收。
4.2 混凝土拌和物入仓后,应观察其均匀性与和易性,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4.3 浇筑混凝土时,应有专人在仓内检查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方案进行详细记录。
4.4 混凝土拆模后,应检查其外观质量。有混凝土裂缝、蜂窝、麻面、错台和模板走样等质量问题或缺陷时应及时检查和处理。
5 混凝土质量检验与评定
5.1 现场混凝土质量检验应以抗压强度为主,并以150mm 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条件下的抗压强度为标准。
5.2 混凝土试件以机口随机取样为主,每组混凝土试件应在同一储料斗或运输车箱内取样制作。浇筑地点取一定数量的试件进行比较。
5.3 同强度等级(标号)混凝土试件取样数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抗压强度:大体积混凝土28d龄期每500m3成型1组,设计龄期每1000m3成型1组;结构混凝土28d龄期每100m3成型1组,设计龄期每200m3成型1组。每一浇筑块混凝土方量不足以上规定数字时,也应取样成型1组试件。
2 抗拉强度:28d龄期每2000m3成型1组,设计龄期每3000m3成型1组。
3 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指标应适当取样,其数量可按每季度施工的主要部位取样成型1〜2组。
5.4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以设计龄期抗压强度为准,宜根据不同强度等级(标号)按月评定,当组数不足30组时可适当延长统计时段。混凝土质量评定标准见下表,混凝土强度保证率P的计算方法见规范SL677-2014附录E。

5.5 混凝土质量验收取用混凝土抗压强度的龄期应与设计龄期相一致,混凝土生产质量的过程控制以标准养护28d试件抗压强度为准,混凝土不同龄期抗压强度比值由试验确定。
5.6 混凝土设计龄期抗冻检验的合格率:素混凝土不应低于80%,钢筋混凝土不应低于90%;混凝土设计龄期的抗渗检验应满足设计要求。
5. 7 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应采用现场试件28d龄期抗压强度标准差表示,其评定标准见下表,标准差σ值的计算方法见规范SL677-2014附录E。

5.8 在混凝土施工期间,各项试验结果应及时整理按月报送。出现重要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
5.9 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的检测结果未满足5. 4条合格标准要求或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从结构物中钻取混凝土芯样试件或釆用无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规定对结构物的强度进行检测;如仍不符合要求,应对已建成的结构物,按实际条件验算结构的安全度,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其他处理措施。
5.10 已建成的结构物,应进行钻孔取芯和压水试验。大体积混凝土取芯和压水试验可按每万立方米混凝土钻孔2〜10m, 具体钻孔取样部位、检测项目与压水试验的部位、吸水率的评定标准,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确定。钢筋混凝土结构物应以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釆取钻孔法检测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