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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指南

作者: 人气: 来源: 2020-09-30 评论:发表评论

一、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范围和分类

范围:小型水库工程以外的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4级、5级堤防工程。

分类: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分为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二、验收依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三、法人验收

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主体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单元工程已完建,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法人验收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有关参建单位的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对于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对于单位工程验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并反馈项目法人。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法人验收工作情况组织检查,当发现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四、政府验收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省直管的水利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会议。

竣工验收应在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工程完工后,水库蓄水运用前,应进行蓄水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蓄水运用。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蓄水验收条件及程序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78号)执行。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能够正常投入运行;

2.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有关程序,并出具了相应文件;

3. 单位工程验收已完成,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4.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5.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已提交,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6.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运行管理措施、管护经费渠道已落实;

7. 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temp.changyandas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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