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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指南(2)

作者: 人气: 来源: 2020-09-30 评论:发表评论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有关程序;

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4. 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5. 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6. 检查工程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管理制度等运行管理条件的落实情况;

7.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竣工验收会议程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等。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专家应来自非工程参建单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人员构成应基本涵盖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专业。验收专家应通过检查工程现场、查阅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方式,重点对工程建设内容、质量和安全等进行评价,对验收中的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关验收结论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对于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完成工程尾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督促检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及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五、其他

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手续可在小型水利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所提出的验收结论负责。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验收、质量抽样检测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针对历史原因导致验收资料不齐,但实际已安全运行多年的项目,可通过组织质量安全鉴定且鉴定质量合格,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补充相关资料后,可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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