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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最新解读(2)

作者: 人气: 来源: 2020-09-30 评论:发表评论

解读:

公共卫生间服务半径不宜超50.0m

住宅卫生间仍然不允许设在下层住户其它房间上方

重大变化是:公建卫生间采取同层排水是可设在餐厅、医疗用房等上方

02

新规范:6.6.2 卫生器具配置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在男女使用人数基本均衡时,男厕厕位(含大、小便器)与女厕厕位数量的比例宜为1:1~1:1.5;在商场、体育场馆、学校、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公园等场所,厕位数量比不宜小于1:1.5~1:2。

解读:重大进步:对男女厕所的比例有了明确的说法!干的漂亮!

03、设置无性别厕所和母婴室

新规范:6.6.3-4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独立的无性别厕所,且同时设置成人和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新规范:6.6.6在交通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大中型商店博览建筑、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办公楼等工作场所的建筑物内宜设置母婴室。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婴室应为独立房间且使用面积不宜低于10.0;

-2 母婴室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

-3 母婴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解读:这两条新增需要大大的赞!但弱弱的问一下:哪个单位允许带孩子上班呢?办公楼的母婴室能用上吗?

04、楼梯踏步的要求细致而实用

老年建筑、少儿建筑的楼梯要求更有针对性!

普通建筑要求稍有放松,应该是考虑到电梯的普及使用。

超高层楼梯的规定是重大利好!也非常符合实际的使用要求。

05、公建内封闭房间可以设置厨房

新增部分:

8.4.17 公共建筑中燃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具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和地上无自然通风房间等场所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和独立的事故排风设施,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2 燃具燃烧的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

解读:这一条太给力了!目前很多大型商业餐饮业态的比重很大,厨房的设置非常苦恼,这条规定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式,问题是能不能执行?

两个困惑

01、采光分析是不是必须要做呢?

新增部分:

7.1.2 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且应进行采光计算。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这就是《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中的采光计算方法。

建筑师不要看,看也看不懂!!

今后住宅、幼儿园、中小学、病房楼、养老设施等,凡是有日照要求的就必须满足采光系数标准。怎么办???

02、电井检修应开向公共走道

新规范:8.3.5电气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竖井的面积、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供电半径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每层设置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电气竖井不宜与卫生间等潮湿场所相贴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3条文说明:对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难以将电缆井和管道井的检查门开设在其他位置时,可以设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但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解读:在住宅建筑前室或合用前室内开设电气管井一直存在异议,很多消防部门并不认可此项条文说明。

此次要求电气管井开向公共走道,是不是意味着今后电气管井不允许开向住宅楼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呢?用通则弥补了防火规范的漏洞?

十二个重大变化

01、简化了啰嗦的住宅分类

原规范: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temp.changyandas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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