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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最新解读(3)

作者: 人气: 来源: 2020-09-30 评论:发表评论

新规范: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解读:必须注意此处的27.0m不是地面至女儿墙高度,而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0.1的高度执行!!!

02、建筑模数

新增部分:

3.5.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

3.5.2 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的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主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 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主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n为自然数)。

解读:《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说明:1M指100mm(10cm)。

门窗洞口的宽度有时会不满足2nM、3nM(如1.1m或1.3m门洞口)。

而随着砌体建筑的减少,原来比较强化的3nM的开间进深模数放宽到2nM和3nM。

03

新规范:4.2.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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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规中将此条以图示明确,省却了一些规划管理人员对此条的胡乱理解!

04、不允许突出红线和地界的设施

新规范: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解读:地下车库出入口贴红线或地界设置时应考虑此条要求,否则底板或支护桩将无法实施。支护桩的锚杆能否凸出呢?

05、地下车库出入口的设置要求

新规范: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5.5m;

-2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5.5m;

-3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 5m长的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4 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宜小于7.5m。

解读:详细要求地下车库入口的处置,值得表扬!

06、管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新规范:5.5.7 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受规划、现状制约,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解读:这条规定非常人性化!

每次管线综合时都是各个专业之间的讨价还价,随着施工水平和防护水平的提高,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小水平净距。

07、增加公共场所栏杆设置要求

新规范: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4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解读:这两条中庭栏杆1.2m,栏杆底部0.1m不留空的要求非常重要!在实际使用时也非常人性化。

08、明确楼梯净宽需要考虑面层厚度

新规范:6.8.2 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当双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

解读:终于明确了楼梯净宽需考虑墙体面层的因素!!

可以想象,为节省公摊,再配合装配式建筑墙体较为平整,将有一批楼梯内墙去除面层的做法![!--temp.changyandas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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