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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要点(3)

作者: 人气: 来源: 2020-10-20 评论:发表评论

 
要强化法律、技术标准的严肃性,要严守生态红线,对确实无法避让的,报告书应从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角度,提出相关建议,如要求主体工程优化施工工艺、提高防治标准、加强施工管理等,尽可能将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降到最低程度。对违反上述限制性和约束性规定但又未提出优化施工工艺、提高防治标准等水土保持建议的,依据水利部办水保〔2016〕123号文,应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2.3.2 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包括建设方案评价、工程占地评价、土石方平衡评价、取土场设置评价、弃土场设置评价、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与界定等七部分。
 
2.3.2.1 建设方案评价
 
应严格依据《技术标准》第3.2.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比如,填高大于20m、挖深大于30m的,是否进行了桥隧替代方案论证,对未进行桥隧比论证或论证结论明显不合理的,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告书未提出施工工艺优化建议,防治措施标准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又未提出完善、补充设计的,依据水利部办水保〔2016〕123号文,应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2.3.2.2 工程占地评价
 
根据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卫星影像,分析工程占地类型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是否存在占用或毁坏水土保持措施(如淤地坝、梯田、林地),占地面积计算是否正确。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附相关部门批文;占用或毁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补偿协议。
 
2.3.2.3 土石方平衡评价
 
报告书土石方计算结果,即挖方、填方、借方、余方量计算应合理、无遗漏。主体工程各组成部分的土石方量,通常依据的是主体工程设计文件,报告书不能仅简单汇总、统计,应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土石方调配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永久弃方。
 
如线性工程,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做到内部土石方合理利用,减少永久弃方。
 

土石方计算环节还应关注两个方面内容:

  • ①水土保持措施基础施工时的表土剥离,以及基础挖方、填方、余方去向等情况是否明确。
  • ②应明确土石方是自然方还是松方,主体工程设计文件未明确说明的应视为自然方,在进行弃土场容量设计时应折算成松方,否则有可能导致弃土场等级确定错误,进而影响拦渣工程、防洪排导工程设计标准的确定。
 
2.3.2.4 取土场设置评价
 
取土场选址若违反《技术标准》第3.2.3条“严禁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设置取土(石、料)场”强制性规定,则可不予通过技术评审;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第3.2.4条规定的,应进行调整。外购料场应明确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报告书应附有外购料场合规性支撑文件,但合规性支撑文件不应局限于“具备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2.3.2.5 弃土场设置评价
 
弃土场选址若违反《技术标准》第3.2.5条“严禁在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强制性条文规定和《意见》第二项规定的,可不予通过技术评审。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第3.2.6条各条款规定的,应提出调整建议。
 
对合理设置的弃土场,应依据《设计规范》对弃土场等级、堆置方案、物理力学参数的合理性、稳定性分析结论等进行复核,对达不到《设计规范》相关要求或主体工程未布设弃土场的,在报告书水土保持措施布设中,应加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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