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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要点(4)

作者: 人气: 来源: 2020-10-20 评论:发表评论

 
要引起重视的是,《技术标准》第3.2.6条第2款未明确界定荒沟、支毛沟的流域面积和流量大小。
 
在技术评审时,应参考《设计规范》第12.2.2条第5款“弃渣场不宜设置在汇水面积和流量大、沟谷纵坡陡、出口不易拦截的沟道;对弃渣场选址进行论证后,确需在此类沟道弃渣的,应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的规定严格审查,对4级以上弃土场,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地质勘察报告,稳定性分析应按正常、非正常两种工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专题防洪评价报告。
 
2.3.2.6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依据《技术标准》第3.2.7条、第4.3.9条的相关要求,重点审查报告书是否对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工程管理中明显不满足水土流失防治(如扰动范围大、表土未采取苫盖措施)要求的,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水土保持要求或建议。
 
对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艺明显存在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报告书又未提出完善建议的,依据水利部办水保〔2016〕123号文,应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2.3.2.7 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与界定
 
按照《技术标准》附录D要求,审查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界定是否准确,对存在明显错误的加以纠正;对界定准确的,依据《设计规范》复核其水土保持功能的合理性。
 
功能性评价不能停留在定性层面,应从设计标准、水文水力计算等角度进行定量评价,对定量评价结果不满足《设计规范》等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
 
2.4 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评审要点
 
报告书对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扰动地表、损毁植被面积、弃土量的计算应准确、无遗漏,对水土流失危害性的分析应全面且有针对性,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水土流失监测意见应切实可行。
 
可淡化对“土壤流失量预测”的审查,按照《技术标准》第4.5.3和第4.5.5条,“预测单元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应根据土壤侵蚀模数等值线图等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确定;扰动后土壤侵蚀模数可采用数学模型、试验观测等方法确定”。据研究,我国现有的监测站点,数据准确性差,监测结果本身不能回答区域水土流失问题。
 
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期水土流失是由年内几次短历时暴雨造成的,《技术标准》土壤流失量预测采用的土壤侵蚀模数是多年平均值,用多年平均值变化情况预测次暴雨引起的土壤流失量,本身是值得商榷的。有关研究也认为,土壤侵蚀模数反映的是多年平均土壤侵蚀量或水土流失量,与次暴雨产生的水土流失量不同,不能反映监测当年水土流失量情况。
 
对补报的方案报告书,应对已经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实际调查,根据同类项目水土流失监测成果对其进行评价;对变更方案报告书,应根据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对项目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评价。
 
2.5 水土保持措施评审要点
 
包括防治区划分、措施总体布局、分区措施布设和施工要求等四部分。
 
2.5.1 防治区划分
 
防治区划分结果应符合《技术标准》第4.4.2条的规定,一级分区应与《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中划定的项目区地形地貌类型区一致,二级分区应结合本项目工程布局、项目组成、占地性质等要素进行逐级分区。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涉及多个县区级行政区的,应细分到各县区级行政区,各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应符合《技术标准》第4.4.1条的规定,结果应准确。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防治分区图应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上报方案时应同时提供责任范围(也称“红线”)坐标位置、矢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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